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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商標注冊第82553675號“祥勝曲6+2”商標準予注冊的決定
本文來源:湖南商標注冊 本文作者:長沙商標注冊 發(fā)布時間:2026-01-23
異議人云南宏瑞食品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呈貢祥勝酒曲廠經(jīng)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930期《商標公告》第82553675號“祥勝曲6+2”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jù)《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已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作出答辯! 「鶕(jù)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jīng)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祥勝曲6+2”指定使用于第30類“酵母粉;酵母;曲種”等商品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4368769號“黃果62及圖”、第43822103號“黃果樹62曲”商標等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曲種;酵母;米曲”等。雙方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但雙方商標文字構成不同,讀音及整體外觀區(qū)別明顯,如并存使用一般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因而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罁(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82553675號“祥勝曲6+2”商標準予注冊。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請求宣告該長沙商標注冊商標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