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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606698號“晨友CHENYOU”商標準予注冊的決定
本文來源:湖南商標注冊 本文作者:長沙商標注冊 發(fā)布時間:2025-07-18
異議人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趙會芹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標公告》第75606698號“晨友CHENYOU”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辯。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晨友CHENYOU”指定使用商品為第16類“書寫工具;繪畫材料;卷筆刀”等。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6944861號、第22978086號、第1815587號“晨光”、第4223910號“晨光MG及圖”等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為第16類“海報;剪紙;牛皮紙;起釘器(辦公用品)”等。雖然雙方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屬于類似商品,但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及整體外觀等方面具有一定區(qū)別,因此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并存使用應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商號文字有一定區(qū)別,故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未侵犯異議人的在先商號權。鑒于雙方商標未構成近似,異議人請求我局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對其注冊使用于第16類商品上的“晨光”商標予以保護我局不予支持。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75606698號“晨友CHENYOU”商標準予注冊。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宣告該長沙商標注冊商標無效。


